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作者: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4-01-07 15:14:42

    为加强2014年沙坪坝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沙坪坝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车站、码头、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区域;(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及学生宿舍场所;(七)石小路-龙泉路-沙中路-沙杨路-渝碚路-天陈路-天星桥立交-天马路围合的城市中心区;(八)轨道交通1号线沿线、重庆图书馆、大学城熙街、光能板材市场、大川建材市场、升伟建材市场,磁器口地区磁正街、磁南街、横街、金壁正街,小龙坎地区解放坡、新民坡,下土湾地区,缙云山脉、中梁山脉林区、歌乐山林区及各宗教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区域;(九)居民阳台、窗户、楼道、屋顶。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管委会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组织和落实人员开展安全守护。除前述禁止燃放的区域和场所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4年1月30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从2014年1月27日至2月14日止。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六、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大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特别是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八、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九、对违反《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施行。


    举报电话:6538111965471119(区燃放办)
    传真:65471119
          63755110  63755131(区公安分局) 
          65465906(区安监局)
          65311338(区供销社)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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