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开展商业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liheng 时间:2006-09-30 00:00:00

 

为了规范虎溪校区的商业活动,保持校区良好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优美的环境,对校区内需要开展的商业活动,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虎溪校区开展的商业活动应在商业街和已规划的商业点进行,原则上不在其他地方开展商业活动。

二、为了保持和发展校区同相关单位和企业的战略合作和友好关系,经申请,按程序分内容如涉及学生活动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会签意见,涉及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地等使用报教学工作办公室会签意见,涉及到其它场地报后勤工作办公室会签意见,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在指定的地点、限时开展商业活动。

三、任何商家在校区内开展商业活动,都要缴纳场地维护费和能源消耗费,并由后勤办收取适量的保证金,活动结束后由后勤办验收达到校区要求,保证金无息退还,否则按一定数额扣缴。

四、学生为了筹资到商家、厂家拉赞助开展相应的活动,只允许纸质宣传资料、按要求制作的条幅,不允许实物宣传和占地摆摊。

五、周一至周六上午,不允许任何厂商在校区内放音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六、校区内开展的商业活动监督权为校区保卫办和大正物业,并负责安全,物业负责环境整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大学虎溪校区管委会

○○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重庆大学虎溪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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